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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在華客座操作與合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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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BG7BAG · 更新至 2026 版 · 最後核對:2026-10-08

目標關鍵字: 外籍業餘無線電 中國操作指南 · 外國 ham 在華合法操作 · CRAC 來訪者臨時操作證書申請 · 外國業餘電臺牌照 中國 · 中國業餘無線電訪客證書

速覽結論: 外籍短期訪客不能憑本國執照直接在中國操作,也不能自帶設備設臺。合法上波的唯一途徑有兩條:(1) 向 CRAC 申請《來訪者業餘無線電臺臨時操作證書》(免費、電郵申請、建議提前 30–60 天、簽發後 6 個月有效),隨後僅在既有中國執照電臺上操作;或 (2) 在本地集體電臺監督下客座操作。中國未簽署 CEPT 或 IARU 互惠協議,沒有捷徑。攜帶本人電臺可用於中國電臺上,但仍須先取得證書。


一、法律框架——外國愛好者能否在中國操作?

1.1 CEPT / IARU 互惠協議在中國有效嗎?

無效。 中國(大陸)未簽署 CEPT(歐洲郵電主管部門會議)T/R 61-01 建議書,也未簽署任何普遍性的 IARU 互惠操作協議。你的本國執照(FCC、OFCOM、ACMA、JARL 等)以及 CEPT “HAREC” 身分,不能作為在中國獨立操作的依據。

目前唯一在施行中的專門安排,是面向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專門互認通道——且該通道並非傳統的「國家間互惠協議」,而是內地與中國香港之間的單獨安排(見第七節)。其餘所有人,均須走第二節的 CRAC 訪客證書途徑。

  • 法律依據(CEPT 不適用):《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號(2024-03-01 施行):中國政府網公報
  • 中國香港專門通道:工信部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通告(CRAC 轉載):crac.org.cn/?p=1011

1.2 兩條合法途徑

# 途徑 可做什麼 核心要求
1 CRAC 來訪者臨時操作證書 在任意既有中國執照業餘電臺(俱樂部臺或個人臺)上操作 電郵 licensing@crac.org.cn 申請;免費;由 CRAC(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分會)受工信部委託核發
2 本地集體電臺客座操作 在該臺執照與監督下操作 同樣需上述證書;俱樂部提供合法場地、天線與呼號環境

⚠️ 不得「自帶設備設臺」。 來訪者證書是「在已持有中國執照的電臺上操作」的技術能力證明——不是設立自有發射臺的許可。短期訪客擅自設臺屬違法。

1.3 現行有效法規依據(均為在施行文件)

文件 發布/文號 施行日期 作用 權威出處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號 2024-03-01(廢止 2012 年第 22 號) 現行根本規章 中國政府網公報 · 商務部法規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2 號 2023-07-01(廢止 2018 年第 46 號) 規定可用業餘頻段 中國政府網公報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呼號條款(第十八、二十三、三十九條)及附件2《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編制和核發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7 號(配套附件) 2024-03-01 現行呼號編制/核發/使用規則(取代已廢止的 2007《呼號管理辦法》與第 22 號令附錄) 中國政府網公報 · HamCQ 呼號說明
工信部關於實施《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3〕43 號 2013(現行有效) 操作證、呼號字母分配、來訪證書實施細則;CRAC 受託依據 北京市政府門戶(標註「現行有效」)
《來訪者臨時操作證書》申請辦法 國無協〔2013〕3 號(CRAC 發布,受工信部委託) 2013(現行) 外籍訪客證書具體辦法 CRAC 英文頁
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專門通告 工信部通告(CRAC 轉載 ?p=1011) 現行 中國香港專門通道 crac.org.cn/?p=1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上位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72 號 2016-12-01 一切規章的制定依據 中國政府網公報

註:曾經常被引用的 2007 年《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2007〕223號)已廢止(2012-11-05 被第 22 號令取代,第 22 號令又於 2024-03-01 被第 67 號令廢止)。現行呼號規則一律以第 67 號令及其附件2 為準。


二、分步申請指南(CRAC 來訪者臨時操作證書)

2.1 適用對象

  • 持本國(地區)無線電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業餘無線電操作執照/牌照;
  • 了解並承諾遵守中國無線電管理法規(CRAC 來訪辦法第 1 條);
  • 擬在中國既有執照業餘電臺上操作(不設立新臺)。

2.2 申請材料清單(電郵至 licensing@crac.org.cn)

# 材料 要求
1 申請表(申請人簽字,含「承諾遵守中國無線電管理規定」聲明;中/英文均可;PDF 或 JPG) 下載:crac.org.cn Application-Form1.doc
2 來訪者資訊文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旅行證件名稱、擬在華停留區間、擬操作地點、境內聯絡方式(如有)、電郵 TXT 或 DOC
3 有效旅行證件 + 中國簽證影像 PDF/JPG,較長邊 ≥ 1000 像素
4 本國業餘電臺執照影像 PDF/JPG,較長邊 ≥ 1000 像素
5 證件照 PDF/JPG,較長邊 ≥ 600 像素
6 CRAC 視情況要求補充的材料 —

2.3 提交方式

  1. 將上述材料電郵至 licensing@crac.org.cn(第 3 條);
  2. CRAC 審核合格後電郵通知,並發出證書電子版(自行列印即可);
  3. 核發資訊同步在 CRAC 官網公布,作為有效性查驗的官方依據(第 6 條);
  4. 除非申請人要求當面領取紙本原件,否則不郵寄實體證書;
  5. 不收取任何費用(第 9 條)。

通信地址(紙本信函/領取用):

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分會(CRAC) 北京市石景山區實興大街30號院15棟,郵編 100041 (CRAC 暫無專人值守電話——官網明示因人力限制,推薦使用電子郵件或郵寄信函。)

2.4 呼號格式(重要——切勿寫反)

在他人電臺上操作時,應使用所操作中國電臺的呼號;若本人已有業餘臺執照,可使用如下格式:

字母 B + 中國分區號 + / + 本人本國呼號 例如 B7/W5XYZ、B7/DL1ABC (即 「B + 中國分區號」在前、本人本國呼號在後)

中國香港居民另可按專門格式 B+分區號/本人在港呼號(見第七節)。

2.5 時間規劃與有效期

項目 說明 依據
提前量 出發前 30–60 天申請。CRAC 對來訪者證書無法定審批時限(不同於國內設臺執照「受理後 30 個工作日」),故宜預留 2–4 週緩衝。 第 67 號令第十三條(國內 30 工作日時限,作對比);CRAC 來訪辦法
有效期 自簽發之日起 6 個月有效。建議在臨近行程時申請,使 6 個月窗口覆蓋整個在華期間。 CRAC 來訪辦法(2019-11-01 後簽發者 6 個月有效)
等級上限 2019-11-01 後簽發的證書,等級「近似於本國執照,但不超過中國 B 類」:30 MHz 以下 < 15 W,30 MHz 以上 ≤ 25 W。 CRAC 來訪辦法;第 67 號令第三十條(B 類權限)
硬限制 實際功率/頻段取證書等級與所操作電臺執照兩者中的較嚴格值。 第 67 號令第三十一條

2.6 呼號規則與前綴(中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

中國大陸

  • 現行呼號構成:一般由「B(代表國家)+ 電臺性質/操作等級字母 + 分區號(1 位數字)+ 後綴」組成;現行編制與核發要求見 第 67 號令附件2《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編制和核發要求》(呼號核發見第十八條,註銷與重新分配見第二十三條)。
  • 呼號不再區分操作等級,也不能用來判斷資歷:中國曾用呼號區分操作證等級與呼號發放順序,現已取消;且很多呼號被回收後重新指配給新人(註銷 1 年後可重新投入分配)。因此 BA 不一定比 BD、BG 資歷老,五位呼號也不一定比六位呼號資歷老。
  • 集體臺不一定以 “BY” 開頭:很多集體臺呼號與個人臺看上去差不多,例如濟南黃河集體臺呼號 BD4JN。
  • 特殊呼號:個別呼號不按常規規則指配,例如黃岩島遠征臺 BS7H、2024 年 CQWW 比賽臺 B4M。
  • 以上大陸呼號說明參考:HamCQ 手冊《業餘無線電臺呼號說明》。

提示:請勿再引用 2007 年《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2007〕223號,已廢止)或第 22 號令附錄——現行呼號規則以第 67 號令及其附件2 為準。

中國香港 / 中國澳門 / 中國臺灣地區(歷史原因,呼號規則與大陸不同;參考 HamCQ 手冊)

  • 中國香港:以 VR2 開頭,例如 VR2AA、VR2ABC。(詳細規則(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
  • 由於內地與中國香港已實現操作證與執照互認:持內地執照後也可申請在香港操作電臺;有香港身分證才指配 VR2 本地呼號,否則指配 VR2/內地呼號 的呼號。(申請方式(香港 OFCA,GN 12/2024))
  • 中國澳門:以 XX9 開頭,例如 XX9AB。(詳細規則,見第十條)
  • 外地人在澳門設臺可申請 XX9T 開頭的呼號;因需澳門身分證才能辦理手續,須由澳門本地人協助申請。
  • 中國臺灣地區:以 BM、BU、BV、BX 開頭,第三位數字代表臺灣地區的市縣,例如 BM4ABC。(詳細規則)

三、中國業餘頻段與功率限制

中國屬 ITU 第 3 區,頻段以《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信部令第 62 號)為準。常用業餘劃分如下(完整最新劃分以第 62 號令原文為準):

波段 頻率範圍(中國業餘業務) 備註
160 m 1800–2000 kHz —
80 m 3500–3900 kHz —
40 m 7000–7200 kHz —
30 m 10100–10150 kHz 次要業務
20 m 14000–14350 kHz —
17 m 18068–18168 kHz —
15 m 21000–21450 kHz —
12 m 24890–24990 kHz —
10 m 28–29.7 MHz —
6 m 50–54 MHz 與境外常見劃分一致,但中國實際用法/幹擾情況不同,須按中國分配與當地規定
2 m 144–148 MHz 144–146 MHz 為主要業務;衛星業餘段 145.8–146 MHz 應避免語音佔用
70 cm 430–440 MHz 次要業務(主要業務為無線電定位、航空無線電導航);衛星業餘段 435–438 MHz 應避免語音佔用
23 cm 1240–1300 MHz 次要業務
更高頻段 2.3 / 3.3 / 5.65 / 10 / 24 GHz 等 多為次要業務

與境外差異提示:很多國家開放的頻段(部分 6 m、222–225 MHz、900 MHz 段等)在中國未必分配或僅為次要業務。發射前務必逐段核對第 62 號令,切勿套用本國習慣。

每次通聯的通用規則:

  • 只使用中國業餘業務劃分頻率,絕不佔用非業餘頻段(第 62 號令);
  • 功率 = 證書等級(≤ B 類) 與 所操作電臺執照 的較小值(第 67 號令第三十、三十一條);
  • 次要業務頻段(如 430–440 MHz)不得對主要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幹擾,亦不得要求保護(第 67 號令第三十二條);
  • 每次通信建立與結束時發送本臺完整呼號,通信過程中至少每 10 分鐘發送一次完整呼號(第三十七條);
  • 如實記錄通信時間、頻率、模式、對象,日誌保留 ≥ 2 年(第三十六條)。

禁止行為:利用業餘電臺謀利或商業用途;故意幹擾他人通信、收發執照載明以外的信號;擅自編制/使用呼號;向境外組織/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未經批准廣播或發射通播性質信號(第 67 號令第四十三條)。違者依《無線電管理條例》及第 67 號令第六、七章(法律責任)處罰,最高可查封/沒收設備;外籍人員同樣適用。


四、海關與設備攜帶

你可以攜帶本人電臺(手臺、Xiegu G90、Elecraft KX2 等)用於中國電臺上——但切記仍須先取得 CRAC 證書,且不得部署自有電臺。

建議:

  • 入境時對貴重收發信機主動申報,保留申報回執;
  • 攜帶一份中英雙語說明信,說明設備用於在有執照的中國俱樂部電臺上進行業餘(ham)操作,列明型號、序號、來訪者證書編號。可編輯模板見下方速查表(第八節);
  • 設備放隨身行李,關機,天線分開攜帶;
  • 不要攜帶高功率放大器或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商用/幹擾裝備的器材;
  • 如被詢問,禮貌出示 CRAC 證書(列印件)及俱樂部邀請/聯絡資訊。

免責:海關實務各異,以上為實用建議而非法律意見。有疑問請出行前聯絡接待俱樂部或 CRAC。


五、本地俱樂部電臺與接待

最簡便、穩妥的上波方式,是作為本地集體電臺的客座操作員(仍須 §2 的 CRAC 證書)。俱樂部提供合法電臺、天線與本地指導。

俱樂部 / 電臺 城市 / 地區 說明
北京 / 上海 / 廣州 俱樂部 主要城市 電臺成熟,可經 CRAC 或本地愛好者引薦。
高校及省級無線電運動俱樂部 全國各地 多持有集體臺執照並接待來訪操作員。

提示:出行前先落實接待電臺,確認其執照允許的頻段/功率,使你的證書等級(≤ B 類)與其執照相匹配。


六、本地模擬中繼(VHF/UHF)

合法在中國電臺上操作後,可使用的本地設施:

  • 模擬中繼(VHF/UHF):城市普遍,多在 2 m(144–148 MHz)與 70 cm(430–440 MHz,次要業務——留意主要業務)。
  • 中繼查詢:可用社區中繼資料庫查詢具體城市/頻段的中繼頻差、CTCSS 等參數,例如 HamCQ 業餘中繼查詢。

發射前務必確認中繼收發頻差、CTCSS 及接待電臺執照是否覆蓋該頻率。


七、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臺灣地區特別說明

  • 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專門通道,現行有效):內地認可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OFCA)頒發的業餘無線電臺牌照。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往來內地通行證、香港牌照等,向中國無線電協會申請領取 B 類操作證明(有效期 5 年,可郵寄辦理)。取得後可在內地既有電臺操作,呼號可用「字母 B + 操作地分區號 + / + 本人在港呼號」(格式依據:第 67 號令第三十九條)。若擬在內地設臺,向擬設臺地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執照(有效期 1 年)。
  • 依據:工信部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通告(CRAC 轉載 ?p=1011)。
  • 香港呼號前綴(VR2 等)與官方規則連結見 §2.6。
  • 中國澳門居民、中國臺灣地區同胞:現行公開資料未見專門互惠協議;建議參照外籍訪客流程向 CRAC 諮詢(licensing@crac.org.cn),並按兩岸/港澳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境外訪客相關辦法同樣適用於來大陸的中國臺灣地區愛好者,具體以 CRAC 與無線電管理機構最新口徑為準。澳門(XX9/XX9T)、中國臺灣地區(BM/BU/BV/BX)呼號前綴與官方規則連結見 §2.6。

八、雙語速查表與應急指南

為方便行前準備及在華期間通聯與通關,以下將常用詞彙、應急語句與海關說明信模板直接以文字列出,可手抄、列印或複製到手機備用。

8.1 常用詞彙(中文 · 拼音 · English)

中文 拼音 English
呼叫 / CQ hū jiào Call / CQ
信號報告 xìn hào bào gào Signal report (RST)
頻率 pín lǜ Frequency
中繼臺 zhōng jì tái Repeater
無線電協會 wú xiàn diàn xié huì Radio association / club
電臺 diàn tái Radio station
天線 tiān xiàn Antenna
功率 gōng lǜ Power
抄收 / 明白 chāo shōu / míng bai Copy / understood
再會 (73!) zài huì Goodbye (73!)

8.2 應急 / 實用句子(中文 · 拼音 · English)

中文 拼音 English
我是外籍業餘無線電操作員,這是我的批准文件。 Wǒ shì wàijí yèyú wúxiàndiàn cāozuòyuán, zhè shì wǒ de pīzhǔn wénjiàn. I am a foreign amateur radio operator; this is my approval document.
請問附近有業餘無線電中繼臺嗎? Qǐngwèn fùjìn yǒu yèyú wúxiàndiàn zhōngjì tái ma? Is there an amateur repeater nearby?
我需要聯絡本地無線電協會。 Wǒ xūyào liánxì běndì wúxiàndiàn xiéhuì. I need to contact the local radio association.
我的呼號是 B7/W6XXX。 Wǒ de hūhào shì B qī diǎn W liù X X X. My callsign is B7/W6XXX.
謝謝,73! Xièxie, qīshísān! Thanks, 73!

8.3 海關 / 安檢說明信模板(可填寫)

To Whom It May Concern / 致海關及安檢人員:

I am a licensed amateur radio operator (callsign: ______) visiting China for personal / non-commercial communication only. The equipment listed below is a personal-use amateur radio transceiver, not a commercial or jamming device. I hold a valid Chinese guest-operation approval issued by CRAC (China Radio Amateurs Club).

本人為持證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呼號:______),來華僅作個人、非商業通聯。下列設備為個人自用業餘無線電收發機,非商業或幹擾器材,並持有中國無線電協會(CRAC)核發的來訪操作批准文件。

Equipment / 設備:_ Model / 型號:_ Serial / 序號:____

Thank you for your assistance. / 感謝配合。


九、出行前清單(訪客操作)

以下為來華操作業餘電臺的行前清單,逐項核對:

  • [ ] 本國有效業餘電臺執照影本 + 英文/中文翻譯件
  • [ ] 有效護照 + 中國簽證/免簽證明影本
  • [ ] 填寫並簽署《來訪者業餘無線電臺臨時操作證書》申請表
  • [ ] 提前 30–60 天電郵至 licensing@crac.org.cn 提交申請
  • [ ] 列印 CRAC 批准文件正本隨身攜帶
  • [ ] 設備原廠說明書(證明為合法業餘設備)
  • [ ] 中英雙語海關/安檢說明信(見 §八 8.3)
  • [ ] 熟記呼號格式:B + 中國分區號 + / + 本人呼號,如 B7/W6XXX
  • [ ] 研究中國頻段規劃(430–440 MHz 為次要業務;6 m 開放但用法不同)
  • [ ] 落實在華操作的本地集體電臺/陪同 HAM
  • [ ] 確認通聯日誌由電臺保留 ≥ 2 年
  • [ ] 僅在中國既有合法電臺上操作,不得在飯店/野外擅自發射

權威依據: 工信部令第 67 號《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2024-03-01)、第62號《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023-07-01)、CRAC《來訪者業餘無線電臺臨時操作證書》申請辦法。


十、常見問題(FAQ)

Q1:我能直接用本國 FCC / CEPT / 業餘執照在中國操作嗎? A: 不能。中國未簽署 CEPT T/R 61-01,也無普遍 IARU 互惠協議。本國執照不能作為獨立操作依據,須先取得 CRAC 來訪者臨時操作證書,且僅可在既有中國執照電臺上操作。(來源:第 67 號令;CRAC 來訪辦法。)

Q2:CEPT 在中國有效嗎? A: 無效。CEPT 認可不適用於中國大陸。唯一專門安排是面向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專門互認通道,且該通道並非傳統「國家間互惠協議」。(crac.org.cn/?p=1011。)

Q3:訪客證書要多久、有效期多長? A: 出發前 30–60 天電郵 licensing@crac.org.cn 申請;CRAC 無法定審批時限,故預留 2–4 週緩衝。證書自簽發起 6 個月有效,等級上限為中國 B 類(30 MHz 以上 ≤ 25 W,以下 < 15 W)。(CRAC 來訪辦法。)

Q4:我能帶自己的電臺(手臺、Xiegu G90、Elecraft KX2)嗎? A: 可以,用於中國電臺上——入境申報並攜帶雙語說明信(模板見速查表)。但仍須 CRAC 證書,且不得設自有電臺。(見第四節。)

Q5:訪問期間能設自己的電臺嗎? A: 不能。來訪者證書僅允許在既有中國執照電臺上操作。短期訪客擅自設臺屬違法。(來源:CRAC 來訪辦法第二條。)

Q6:該用哪個呼號? A: 通常用所操作中國電臺的呼號;若本人有執照,可用 B + 中國分區號 + / + 本國呼號,例如 B7/W5XYZ(「B + 中國分區號」在前、本人呼號在後)。(依據:第 67 號令第三十九條。)

Q7:呼號能說明資歷嗎?集體臺一定以 “BY” 開頭嗎? A: 都不能。中國已不再透過呼號區分等級,且呼號被回收後重新指配,故不能憑呼號判斷資歷(BA 不一定比 BD/BG 老);集體臺也不一定以 “BY” 開頭(如濟南黃河集體臺 BD4JN)。詳見 §2.6 與 HamCQ 呼號說明。


十一、持續更新與互動

無線電管理規章會修訂。本指南於 2026-10-08 對照全文連結來源核對。出行前請再次訪問:

發現過時內容,或願將你的俱樂部列為接待方? 歡迎留言或電郵聯絡編製者(BG7BAG)——社群更新能讓本指南對每一位來訪愛好者保持準確。


十二、來源與交叉核對 / 已廢止資訊

本指南各關鍵事實均經至少兩個獨立權威來源交叉驗證,文中每條法規/法條均已附可點擊權威出處:

已廢止 / 過時資訊——請勿引用

  1. ❌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資訊產業部、國家體育總局發布)——2014-09-01 廢止(國家體育總局令第 19 號)。
  2. ❌ CRSA(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作為發證/受理主體——已由 CRAC 取代。
  3. ❌ 第 22 號令(2012)——已被第 67 號令於 2024-03-01 廢止。
  4. ❌ 第 46 號令(2018)頻率劃分——已被第 62 號令於 2023-07-01 廢止。
  5. ❌ 舊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北禮士路(甲)98 號 / +86-10-68009170 / 100037」——現行 CRAC 地址為北京市石景山區實興大街30號院15棟(100041)。
  6. ❌ 舊呼號格式「本人呼號 / B+區號」——順序顛倒;現行規則為 B+區號/本人呼號(見 §2.4)。
  7. ❌ 2007 年《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信部無〔2007〕223號)——2012-11-05 被第 22 號令取代並廢止,其後第 22 號令亦已廢止;現行呼號規則見第 67 號令及其附件2。請勿再引用「呼號管理辦法」作現行依據。

本指南僅供合規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一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規及無線電管理機構最新解釋為準。


附錄:FAQ JSON-LD(貼上進網頁 <head> 以獲取富媒體片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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